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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女工获“有情判决”法院判决离婚后男方资助女方两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5日03:42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1月14日讯(记者 刘云 通讯员 李明君)夫妻离婚有一句话是“劳燕分飞”,从此各不相干,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却不那么绝情:一名下岗多年又面临离婚的妻子接到了法院的判决:丈夫须在离婚后的两年内每月支付给她80元经济帮助——法律有时也是温暖的。

  1996年8月,平阴县某厂职工姜某经人介绍与同厂的女青年高某结婚,由于姜某性格较为孤僻,而高某性格却恰恰相反,因此二人经常产生矛盾。2001年高某下岗,双方矛盾更
加突出。2003年6月,姜某提出离婚,因高某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二人离婚。此后,二人关系仍然没得到改善。2005年10月,姜某再次起诉离婚,高某已知婚姻无法挽回,同意离婚,但要求姜某补偿“青春补偿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予离婚。但高某索要“青春补偿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法院考虑到姜某每月均有固定收入,而高某已下岗多年,离婚后生活较为困难,姜某应给予适当的补助,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据办理此案的法官介绍,《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所谓“适当帮助”是指在不影响提供帮助人的生活的前提下对其在离婚时给予的一次性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对“生活困难”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二是离婚时一方没有住房,另一方可以用自己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居住权或所有权,帮助对方解决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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