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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见死不救”案终审裁定 不违法律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00:0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一度引起社会关注的发生在四川省崇州市因渔友溺水身亡引发的见死不救赔偿案,日前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柳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之子詹某与被告柳某是一起钓鱼的渔友,2004年12月7日,两人相约去钓鱼。次日早晨,詹某骑摩托车到约定地点时,不慎落入水中。詹某在水中呼救,柳某骑自行车到达现场后,对落水者既未施救,也未向附近群众呼救,直至詹某溺水身亡。见到群众将柳某拖
上岸后,柳某借口回去通知詹某家属离开现场,但却未将消息告知詹某的父母。事发后,死者詹某的父母将柳某告上法庭,要求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子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落水身亡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作为或不作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故作出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成都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骆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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