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二男生假期返乡强奸卖淫女获刑十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05:13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 (记者李澜) 风华正茂的大二学生,因为嫖资不够,强迫卖淫女与其发生性关系。昨日记者获悉,该名大学生近日被忠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去年7月9日上午,放假返乡的四川某大学大二学生王某,邀杨某、马某到县城玩耍。当晚11时许,由王出资,3人来到忠州镇一发廊寻卖淫女嫖宿,因嫖资不足遭到拒绝。后3人商议,共同包一个卖淫女。
杨某遂来到一发廊,与发廊老板以140元谈好价,包卖淫女小燕嫖宿。杨带着小燕来到忠县某招待所,随后马某、王某先后进入该房,关闭房门。小燕见嫖客不止杨一人,遂拒绝,3人以语言威胁,阻止其离开房间,胁迫小燕与3人先后发生性关系。 忠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杨某、马某3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均构成强奸罪。被害人虽为卖淫女,其性权利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