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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包二奶” 棒打鸳鸯损名誉判赔2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10:06 云南日报

  “我怎么也没有想到,居委会在没有调查落实的情况下,就出具了一份书面处罚意见书,说我在外面‘包二奶’,还说第三者怀孕了。前妻知道后,一封诉状告到法院,法院根据居委会书面意见,认定我有过错,导致我和前妻离婚了。”这位男子在法庭上如是说。该男子认为居委会对他的名誉造成了伤害,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居委会给予精神赔偿。近日,五华区法院对该案作处一审判决,认定居委会存在过错,判决由居委会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原告居委会乱处罚引离婚

  据当事人沐某介绍,几年前,他一直为潘某开货车。2003年9月,潘某与妻子罗某离婚后,夫妻共有的一辆东风货车分给了罗某。由于找不到合适的人来开车,罗某便继续聘请沐某开车。按照原来的约定,聘方负责司机的吃饭问题,所以,沐某每次出车回来都会到罗某居处吃饭。恰在此时,沐某的妻子因婆媳关系不和回娘家居住,村里一些人趁机传出了一些流言蜚语。

  2004年2月17日,五华区普吉社区居民委员会3名工作人员找到罗某的住处,询问罗某是否怀孕。得到罗某承认怀孕的回答后,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不顾罗某的否认,坚说孩子是沐某与罗某的。

  一个星期后,居委会下达了处罚意见书,认定沐某与罗某同居而导致罗某怀孕这一事实,并对沐某及罗某作出处罚。同时将6份处罚意见书分发给两人及所属的村民小组和办事处。

  看到处罚意见书后,沐某的妻子与丈夫发生吵闹,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依据村委会出具的处罚意见书认定沐某是婚姻的过错方,判决双方离婚,并判沐某对妻子进行过错赔偿。

  沐某认为,居委会不作调查,没有证据就作出了有损他名誉的处罚意见书,侵犯了他的名誉,导致自己家庭破裂。便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居委会向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被告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

  庭审中,居委会认为,沐某与妻子之间的矛盾早就存在,并非是因为居委会作出的处罚意见书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居委会的人也没有说过罗某的怀孕,是沐某与罗某同居并导致怀孕的话。居委会并未侵犯沐某的名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居委会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居委会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以书面形式认定沐某与他人同居并致对方怀孕,且将这份《处罚意见书》发给他人……居委会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导致了原告名誉社会评价的降低,居委会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了原告名誉毁损的后果。居委会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导致了原告遭受他人议论、嘲笑、难堪等,客观上会产生一定的精神上的痛苦、忧虑等情绪,造成原告精神损害,所以,居委会对其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于是,五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居委会向原告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给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00元。

  柏立诚(春城晚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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