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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怎样才能处置“废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10:35 东方网-劳动报

  编辑同志:你好。我是岚皋路300弄小区内一居民,读到贵报前天有篇关于无主车长期停在小区影响小区形象及浪费停车资源的报道,与我们小区情况有些类似,特写此信想请教一些问题。

  我们小区有辆红色夏利车,已经在小区停放了三年多,现在前车窗完全破碎,轮胎无气,车内一片狼藉。虽然车主还是向有关部门交纳停车费,但三年内也未见车主开过一次
,白白浪费了三年停车位,特别是这辆车停放在小区显眼位置,影响了小区形象。请问这样的情况,小区能强制和车主解除车位租借关系么?

  一读者上海国耀律师事务所朱理亮律师:如要解除合同,只要双方愿意就可以自行解除。目前的情况是一方想单方面解除合同该怎么办?首先要看双方合同是如何订立的,需看合同中有关解除条款制度的设定。如果车主有违反合同的规定,那合同就可以解除。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涉及类似的规定,那就需要从法理上去寻找依据。根据该读者的反映,车主似乎对车位有不当利用,车位原先的功能和价值似乎均受到了损失和偏移。如上所述,按照合同法的一般普遍原理,出租人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另外关于前天《劳动报》报道中提到的无主车,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可以采取如下的方法来解决。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所有的机动车都需经过登记,也就是说无主车实际上是有主人的。业委会或物业公司可以到派出所报案,如果因为不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受理的话,那业委会或物业公司可以自行行使民事调查权。每辆车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在登记时,车辆管理所都会记录在册。业委会或物业公司可以在派出所民警在场的情况下,打开车盖找出这两个号码,通过车管所就可以找到车主。一旦找到车主后,业委会或物业公司可以以公告的形式通知车主在规定的期限内来处理,如到了期限车主不处理,那业委会或物业公司就可以按照规定自行处置车子。

  □记者吴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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