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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与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10:35 东方网-劳动报

  这两天在新华网上挂着的两条有关黄河水污染的消息牵挂人心。

  第一则有关黄河水污染的赔偿。近日,经内蒙古高院终审调解,我国首起黄河水污染索赔案件以肇事单位自愿赔偿污染损失230万元结案。对此,很多网友感到不解气。有网友说:“黄河被污染了那么多年,为什么直到现在才有个索赔案结案?”还有人说:“230万元怎么赔得起黄河的清白?”

  第二则有关正在被污染的黄河水。今年1月初,河南发生柴油漏进黄河的污染事件,山东省迅速关闭了省内沿黄河地区的63个取水口,同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对受污染的黄河水进行随时监控。最新的一个消息是,受污染的黄河水已经流入大海。

  被污染的,不仅仅是一条黄河,松花江水污染甚至成了国际事件。但一个让法学界痛心的事实是,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环境损害赔偿法》。虽然法学界一再呼吁要为环境损害赔偿立法,要为受到伤害的循环经济立法,但更多的水污染事件一提到法的层面,一提到要赔偿,往往不了了之。黄河水被污染不是首次,但赔偿却只有这唯一的“首起”。

  日前在上海召开的第三届环境纠纷处理国际学术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张梓太教授谈到,从法律依据来看,有关规范性文件缺乏稳定性、统一性、可操作性;从主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条块分割、各自为政,难以协调解决跨地区环境纠纷;从解决方式来看,诉讼渠道不畅、仲裁未引入国内环境纠纷、调解还有待加强。这些,都是我国目前在环境纠纷处理机制的不足。这些,同样也是有识之士对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一种呼吁。

  我们欣喜地看到了首起黄河水污染索赔案,也期待看到在未来可以立案、审理、结案的首起松花江水污染索赔案、首起长江水污染索赔案、首起珠江水污染索赔案、首起黄浦江水污染索赔案……水的良性循环,需要法律的有力保障,所有环境的良性循环,都需要法律的有力保障。

  □徐进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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