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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外地人骗走五辆高级车价值近百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12:07 乌鲁木齐晚报
两外地人骗走五辆高级车价值近百万

天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正在审查该案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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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文/本报记者沈海燕、通讯员贾晓宏 图/本报记者梁坤

  不用付全款,就能开上高级轿车,这项颇受开车族欢迎的银行汽车贷款制度,却成为某些骗子锁定的行骗目标。1月11日,记者从天山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两名内蒙古人便做了这么一笔买卖,来疆后假借新疆本地人的名义骗取银行汽车贷款,结果愣是轻松“开走”了五辆高级轿车,价值近百万元,由于这些车都被转卖到内地,至今赃车仍下落不明……

  日前刚被判入狱的陈文军(化名)怎么想不到,因为听从“高人”指点,从内蒙古来疆骗贷高级轿车,然后转手卖到内地挣大钱。结果事情败露后,“高人”飞了,迎接自己的将是今后13年的牢狱之苦。

  案件回放

  内蒙酝酿计划来疆骗贷买车

  2003年年初,一个来疆进行汽车消费贷款诈骗的计划,在内蒙古一

公务员高某的住处开始酝酿。

  据本案现已被判刑的同犯陈文军向公安机关交代:2003年春节刚过完,一个朋友找到他问:“想不想冒险干件大事,做一笔就够了。”这时刚好无业在家的陈文军便答应了。

  过了几天,朋友带他认识了能让他赚大钱的高某。在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高某对陈文军说,与他一起到新疆来贩车,并谈好卖出一辆车提成1万至1.5万,由于他的身份比较特殊,所以一些幕前工作交由陈文军来负责。

  来疆行动找来五人骗出百万

  陈文军说,同年3月份,高某与他先去了趟银川市。到银川后,高某称要赶回去上班,就未与他一起来乌市,高某让他按照预定计划行事。

  来乌市后,陈文军分别找来了新疆本地人苏某、马某、王某、白某、易某等五人,并称假借这五人的身份证,同时再由他们分别向银行提供一份虚假收入证明,然后贷款买出车即可,事成后给每人提成1500元至3万元。

  2003年3月11日,在陈文军的安排下,王某拿着各种证明到中国银行乌市某支行申请购买了一辆帕萨特汽车,车价293500元,贷款234000元,首付59500元由高某支付。这第一次手续办得很顺利。

  次日,“车托”白某又拿着各种资料,来到中国建设银行乌市某支行故伎重演。这次她贷款买到一辆猎豹汽车,车价234000元,贷款187000元,首付47000元。

  接下来,陈文军与其他三人“合伙”,又陆续到中国工商银行乌市某支行等地骗贷购得一辆

奥迪、两辆帕萨特。在这五辆高级轿车“得手”后,陈文军与高某很快把这些车转卖到内蒙古,并随后逃匿。

  警方调查逮捕嫌犯赃车难追

  2003年底,公安机关不断接到几家银行的报案,称有人在他们银行贷款购买车辆,已半年多未还款。

  2004年4月28日,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开始立案侦查。

  经过公安机关多方走访调查,2004年7月1日,市公安局在内蒙古临河将陈文军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陈文军被押解回乌市,8月5日,陈文军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正式逮捕。

  由于陈文军等人将赃车基本都转卖到内蒙古,所以去年5月份,乌市公安局便派人到内蒙古巴盟调查取证,但后因交涉中的种种原因,造成涉案车辆至今无法追回,使银行受到经济损失。

  据查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高某、陈文军两人汽车贷款诈骗金额达919100元,这起案件的特殊性是她工作五年来第一次接触到的。

  目前,公安机关已将高某列为通缉犯,继续在网上公布追逃。

  法院审理

  一审判决一人判刑并处罚金

  2005年12月底,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判,公诉机关以陈文军涉嫌诈骗罪、销赃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犯罪嫌疑人陈文军辩解,是高某叫他来疆提车的,因此高某应是主犯,他是从犯,在量刑上建议法官能减轻处罚。另外,高某在转卖其中四辆车时,他并不知情,所以他的行为不构成销赃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签订合同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骗取金额近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同时,陈文军明知是赃物而代为销赃,其行为又构成销赃罪。根据相关法律依据,法院一审判决陈文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银行声音

  提交资料无法推断贷款善恶

  银行业内人士:银行在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时,按照规定,一般只要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乌市城乡居民常住户口的个人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均可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

  而在银行给符合条件的人士办理相关手续时,从提交的材料上根本无法判断出,购买人是善意还是恶意,所以也就无法决定该给谁或不该给谁办理业务。

  法官点评

  审理案件车贷官司三种类型

  天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陈中说:从他所审理过的案件来看,目前车贷官司主要有三类:一是贷车者将车辆用于经营,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二是将还车贷的钱挪作他用。三是恶意车贷,车一到手就立即转卖“黑典当”或“地下钱庄”,随即隐匿行踪,让人无可奈何。

  律师说法

  提供证明者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元欣:自从银行提供汽车消费贷款服务后,这样的事情非常多,但像这样案子破了车追不回来的倒不多。

  法律上,汽车和“不动产”一样实行登记过户制度。也就是说,如果发生诈骗车辆的案子,只要没有发生车辆过户转移登记,公安机关应对赃物一追到底,而不论案犯转卖了几手。

  现实中,如果被诈骗车辆发生了“转移登记”,则要审查登记手续是否合法。因为银行按揭的车辆都在车管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没有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任何人办理的“转移登记”都是非法的,银行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至于提供身份证、拿好处费的人士,显然也属于违法行为,不过在诈骗案件中可能因不属于共犯,所以没有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由于其过错,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其有执行能力的话,银行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保险业观点

  规范车贷需建客户资信系统

  保险界有关负责人说:保险公司开办车贷险,主要目的是想带动车损险等其它车险业务。但实际上,由于保险公司之间竞争激烈,迫使个别保险公司人为地扩大保险责任,不设立免赔额(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金额),不分摊责任。另外,部分展业人员擅自降低承保条件,少数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的调查往往由车商代办。对风险大包大揽,使得银行与车商处于一种无风险地位,到最后,风险统统让保险公司“独咽”。所以,2004年3月底,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便全部停止了车贷险的业务。

  这名负责人还说,汽车不同于房地产,易于隐匿和移动,作为抵押物品难以保全,道德风险非常难以控制。保险公司对

购车人“有钱不还、不催不还、催了还想拖”的行为一时还难有应对之策。

  因此,要有效化解当前的车贷逾期风险,规范车贷市场,必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客户资信评价系统,进一步完善汽车金融服务。如建立黑名单制度,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同时也应加大司法的介入力度,对恶意逃废汽车消费贷款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调动公安、交通部门力量,加大公安机关的立案和打击力度;调动银行力量,加强与各家保险公司之间的配合。

  近几年,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发展迅猛。来自人民银行的信息表明,截至2003年11月末,汽车消费贷款的余额已达1800多亿元。但是,汽车消费贷款市场存在的问题已严重扰乱了汽车消费贷款行业的正常秩序,并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埋下了巨大隐患,其焦点是与汽车消费贷款相结合的车贷履约保证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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