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交警全城围剿“醉”车 追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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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14:13 西部商报 | |||||||||
撞死人后飞驰 被抓时烂醉 200交警全城围剿“醉”车 追踪 本报记者 阮磊 通讯员 黎永红 为您报道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05年3月2日晚7时30分许(2005年3月4日本报对此作过相关报道)。个体出租车司机金某,驾车自西向东行至
此事恰巧被一位下班回家的民警看到,他记下车号后立刻开车追赶肇事车辆,但肇事车却发疯般地继续行驶,这位民警马上与交警部门取得联系。接到报案后,相关部门出动了200名交警,全城堵截肇事出租车,经过近一个小时的追堵,于当晚8时30分在盘旋路十字将肇事车控制。令人吃惊的是:肇事司机金某在被带到城关交警大队事故股时,依然烂醉如泥。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金某驾车肇事前,曾喝了4到5瓶啤酒,他对自己驾车肇事、逃逸以及行车路线等情况一概没有记忆,大脑呈醉酒状态;金某酒后驾车是导致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交警部门吊销了金某的驾驶证且给予其终生禁驾的处罚,并指出金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受害人王某无责。 2005年7月,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以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王某的家属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金某及其出租车所属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25万余元。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金某有期徒刑4年;金某赔偿王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7万余元,肇事出租车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记者:本案中,坐在副驾驶位上金某的好友张某明知金某系酒后驾车,且没有劝阻,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赵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交通肇事后,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张某没有指使金某逃逸,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鸣谢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吴仙寿、赵磊律师提供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