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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不可替代加班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0:1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日前,在某商场打工的王艳莉给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打来咨询电话:他们单位近日规定,春节期间加班只发“红包”不发加班费,她不知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工作人员告诉她,用人单位此举是违法的,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据王艳莉介绍,单位几天前召开了一次大会,领导在会上针对春节加班问题如加班时间、加班纪律等做了几点规定,其中一点是单位将给春节加班人员每人发一个300元至500
元不等的“红包”,不再发放加班费。单位只发“红包”不发加班费的规定,让王艳莉心里很别扭。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告诉她,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春节加班用人单位必须发放加班费: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为法定休假日,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初四至初七的休息日,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二倍支付加班工资。单位发的“红包”,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类似于年终奖等,但并不能代替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

  工作人员表示,假如这家单位年终发“红包”的话,不论员工春节是否加班,都应该给;而春节加班的员工须另外获得一份加班费。“红包”和春节加班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单位届时仍一意孤行,职工可向劳动部门投诉。(付海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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