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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娱乐场所法律不予承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3:20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李晓明通讯员黄懿清

  康乐总汇和谭女士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由谭女士通过康乐总汇申请歌舞厅特种行业许可证进行经营,然而双方却为装潢费和租金打起了官司。法院最后确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于其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转包他人经营,故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双方对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2年8月10日,康乐总汇和谭女士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将600平方米房屋交由谭女士使用,期限5年,月租金4万元;合同约定谭女士如擅自转租、转让,构成违约的,康乐总汇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未按约支付租金等费用的,康乐总汇有权采取停止使用等手段,造成的损失由谭女士承担;谭女士在不影响结构和符合消防、治安、卫生等要求的情况下进行装修;康乐总汇提供谭女士办理营业执照所需的文件。

  合同订立后,谭女士即进行

装修并通过康乐总汇申请歌舞厅特种行业许可证进行经营。2004年10月1日和2005年5月28日,谭女士将歌舞厅分别转包给他人,并拖欠康乐总汇租金等费用。康乐总汇为此与谭女士交涉,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谭女士支付拖欠租金并归还承租房屋。谭女士却要求康乐总汇赔偿其投资装潢及设备的损失。

  考虑到本案争议合同名为租赁合同,实际由康乐总汇提供营业执照,所以应为企业承包合同,又因谭女士承包的是娱乐场所,根据规定,任何单位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核合格,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转借、出租营业执照,不得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因此,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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