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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突破助力招商引资新发展——解读我省《外资27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3:28 山西日报

  去年12月19日,省政府正式批准实施《关于进一步改进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创优发展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意见》(简称《外资27条》),主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以改进外资登记管理、创优发展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为根本目的,在放宽外商投资准入、优化政府服务职能、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外资投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商标战略及建立外商投资企业联系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探索性、突破性的意见和做法。

  降低注册登记门槛

  《外资27条》规定,对名称核准可持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直接登记;对从事国家鼓励或允许投资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持商务部门的批准证书到工商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先期到位的可不必提交银行的资信证明;放宽了中方主体资格条件,对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投资方股东;对外商出资比例低于国家规定25%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发营业执照;放宽中方股东出资限额,允许中方股东出资突破其净资产50%的限制;允许外商以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实行注册大厅审批,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当场审核登记;对外商投资企业所设单纯用于自用仓储的场所,不必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不视为无照经营。

  简化注册登记程序

  《外资27条》规定,为方便外资企业,对没有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了委托登记制度和外资专管员制度;简化年检程序,对诚信守法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工商登记部门确认的可予以免审;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一年经营期限制,以企业的经营期限和房屋租赁期限核定其经营期限;允许注册资本没有全部到位,但出资额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国及港澳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海运商、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输业、咨询公司、广告公司、烟草公司等九类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直接到工商登记部门登记注册;暂住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它身份证明不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必须提交的文件。

  优化政府服务职能

  《外资27条》共有11条涉及优化政府服务职能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对于我省重点项目及重大招商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登记的实行联合审批,并主动提前介入,专人全程服务,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企业登记的指导服务,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建立快捷通道;实行预约式咨询、登记,集中时间上门,实行零距离服务;加强网络建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表格可在网上直接下载,并开辟网上外资政策法规专栏和登记公告,降低外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成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邮箱,推行电子政务,开展网上咨询和名称、企业登记、年检的预审服务,开通短信名称查询服务系统,加强企业回访,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全年注册的外资企业回访率要达到100%,老企业要达到70%以上,及时听取企业呼声;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兼并、改组、改造国有企业,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加快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引入外商农业和轻工业先进产品的加工、技术和管理,推动我省加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外资27条》规定,推进“信用山西”建设,构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创建信用企业。建立外商投资企业联系制度,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举报、开展专项打假行动,查处假冒仿冒其注册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等侵权行为,同时规范其广告经营、发布行为,引导、扶持外商投资企业争创著名、驰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

  本报记者杨继红(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徐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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