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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细化犬主责任和养犬限制犬只伤人由养犬人垫付医药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4:01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方兴业)在昨天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进入三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对原稿作了较大的修改,对犬只伤人的处理、限制犬只出入公共场所等方面重新作了规定。

  在上次常委会会议上有委员提出,狂犬病的防治是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点,应对此作严格规定,以保障他人人身安全。市人大法制委参考了其他地方的做法进行修改,除了要
求养犬人立即送伤者就医,垫付医药费,并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外,要求将伤人犬只及时送交主管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畜牧部门进行检疫,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香港法律规定,凡犬只伤人的,必须报警,并对犬只进行为期7天的隔离观察。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建议借鉴香港的做法,规定对伤人犬只由主管部门暂扣7日,进行医学观察,以确定其是否患有狂犬病。市人大法制委采纳了这一建议。

  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在作法规修改说明时指出,为保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限制犬只出入公共场所是十分必要的,但公共场所范围很广,一律禁止犬只出入很难操作。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将公共场所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严格限制的场所,如公园、机关、学校、影剧院、候车厅等等;第二类是商业场所,如餐厅、商店、市场由经营单位自己决定是否限制以及如何限制;第三类是主管部门、社区管理单位根据需要设定限制的。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完全禁止饲养烈性犬确有困难。因此,草案划定了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规定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区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区域禁止饲养烈性犬,并要求严格实行拴养、圈养,不得出入公共场合。因搬迁、就诊需要外出的,必须严格约束,防止犬只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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