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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明确公众参与改革创新形式效力政府应建立公共信息互动平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4:01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方兴业)《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昨天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修改稿根据委员们在上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立法机构的调研情况作了修改,使法规草案更加完善。其中法规修改草案规定,公民在改革中如果利益受损可获得补偿。

  在法规的制定中有意见指出,一些改革创新措施会改变现有的利益格局,可能会造
成部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一定时期受到一定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依法给予一定的合理补偿。而且这种补偿,也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改革创新措施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市人大法制委采纳了这一意见,规定:“因改革创新的一些具体措施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草案修改稿在公众参与改革创新章节中加重了“笔墨”,明确了公众参与的形式、效力,为公民参与提供便利,并加强了对公众参与改革创新的保障。草案修改稿规定:市政府应当建立改革创新公共信息互动平台,为公众参与改革创新提供便利;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通过论坛、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组织公众和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重大改革创新事项的研究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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