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为分房产媳妇携子告公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8:12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记者陈菲通讯员秦敏伊

  【金陵晚报报道】 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一直膝下无子,费尽周折后进行了人工授精,哪知,手术成功后仅半年多,丈夫不幸被查出患了晚期癌症。噩耗传来,肚中胎儿成了支撑妻子生存下来的唯一希望,孰料,丈夫弥留之际写下的一纸遗嘱,在亲情、金钱上,完全否认了孩子和妻子。伤心之余,妻子带着不满周岁的儿子告上了法院。

  出现在记者面前的胡娟,没有初为人母的幸福,相反,一脸忧愁。“我和张爱明是自由恋爱,我也说不出什么,反正就是看对了眼,就这么自然而然在一起了。”胡娟告诉记者,1998年,他们结婚了。

  婚后,胡娟在别人帮助下,承包了一个小店,张爱明还是每天起早贪黑的开着那辆马自达,虽然经济上不是很富裕,但小两口的日子过得很甜蜜。但是,这对幸福的小夫妻,也有他们难以言说的苦衷。

  “婚后,我们便打算生个宝宝,可是,这个愿望迟迟没有实现,我怎么也怀不上。为这个,我们也做了一些检查。”胡娟说,2004年1月,经过商量,他们在南京一家医院进行人工授精手术。得知手术成功那天,胡娟夫妻一夜没合眼,然而,谁也没想到,一场灾难正悄悄逼近这个幸福的家庭。

  2004年5月,张爱明因病入院,不幸被诊断出患了癌症,且已到晚期。经历了几个月的痛苦挣扎,张爱明始终没能看上孩子一眼,永远地离开了。在经历了丧夫之痛后,胡娟产下一子。正如胡娟所言,儿子就像是上天派来抚平她伤口的一剂良药。就在一切恢复平静时,张爱明名下的一处房产,又引发了一场家庭纠纷。

  胡娟说,这套房屋是她与丈夫张爱明婚后买下的,虽然产权证上只写了张爱明的名字,但实为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可是,自从张爱明去世后,张爱明的母亲经常上门吵闹,以出资为由,称房子是属于他们的,开口就要10万元。因为无法妥协,她经常遭受打骂,更令她意想不到的是,张爱明竟然写了一份遗嘱,不但不给孩子名分,还否定了她这个妻子,擅自把房产赠予了母亲。

  “我们孤儿寡母的,如果连栖身之处都没有,日子怎么过呀?”胡娟绝望之余,将公公、婆婆告上了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这处房产。

  昨日上午,秦淮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直击——

  产权

  婆婆:我们老夫妇都已经是70多岁的人了,怎么可能动手打她,打也打不动啊,这是无中生有。

  媳妇:房子是我们婚后买下的,虽然产权证写的是我丈夫的名字,但应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

  婆婆:要说这套房子的来源,这是我祖上的房产,当时为了翻建新房,我是卖血换来的钱呀。后来拆迁,我们一大家子人分了两套房子,这是其中的一套,当时我儿子才十几岁。他们结婚后,儿子开马自达收入也不多,还是我出钱按房改房政策买下来的,考虑到种种原因,虽然写的是儿子的名字,但产权应该是我的。

  媳妇:是的,当时是你出的1万块,但那是借给我们的,后来我也还了,这些都有欠条、借条。这套房子大概是15000元买下来的,除了你那1万,我自己从娘家拿了5000元,这是我们婚后的共同财产。难道说,你借钱给我们,你就是产权人了?

  遗嘱

  婆婆:我儿子在病重时写下了一份遗嘱,就是因为你不尽妻子的义务,不拿一分钱给他看病,他对你已经失望了。你做的太过分了,当时他跪着求你拿钱给他看病,你都不肯,我们一家人对你寒心了。

  (被告当庭阅读张爱明自书遗嘱。遗嘱大意:一、人工授精的孩子坚决不要。二、私房拆迁分得的房子,当时由母亲出资一万元以其名义购买,现赠予父母,别人不得有异议。)

  媳妇:关于孩子的问题,我这有一份协议,是当初我们与医院签的“不育夫妇人工授精协议书”,上面有我们夫妻的签名。现在孩子已经快一岁了,这不是张爱明写几个字说不承认、不要就行的,孩子和婚生子享受一样的待遇。另外,张爱明在遗嘱里擅自处理了夫妇共同财产,我根本不认同,这是无效的。

  继承

  媳妇:我要求按照法定顺序继承,房子我和张爱明一人一半,他的那一半是遗产,我和孩子,还有公公、婆婆,4人各分得其中的1/4。

  婆婆:这房子是一万五买下的,我出了一万元,是2/3的钱,况且如果没有我祖上的房子,哪有现在的房子,无论从出资购买情况看,还是物权看,我都是产权人。我不同意法定继承。

  媳妇:如果说物权,那祖产确实是你家的,但拆迁时已经变成了公房,产权是国家的,之后我们是借你钱买下了,房子的产权已经发生变化,是我们夫妇的了。

  媳妇:我们母子在南京无依无靠,我希望拿房子,如果你一定要房子,那就给我20万。

  婆婆:不可能。由于原、被告双方对争议房屋的标的难以确定,他们申请委托法院进行评估,之后双方再行协商。法庭宣布休庭。(文中人物系化名)

  人工授精可单方要求中止?

  暂且不论产权归谁,遗嘱是真是假,就张爱明的这份遗嘱,他表示“坚决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的孩子”,在他立下这份遗嘱的时候,孩子还没有出生,张爱明究竟有没有权利作出这样的要求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律师,结果争议很大。

  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常琦律师认为,按照相关法律,生育权是男女双方共同享有的,终止妊娠也得双方共同商定。本案中,如果张爱明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意再要这个人工授精的孩子,且以文字形式写下自己的要求,但胡娟仍一意孤行,那这个孩子就不应当认定为张爱明的孩子;反之则应该认为这个孩子是他们夫妻的婚生子女,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就本案而言,如果遗嘱是合法的,张爱明有权利要求不要这个孩子,孩子可以不视为张爱明的孩子。但是,关于人工授精的问题,张爱明当初是签字同意的,双方达成协议了,由于张爱明的变更,给胡娟造成了伤害,在分割遗产的时候,应做出一定的补偿。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栾云根律师则认为,张爱明不可以单方面不要孩子。既然夫妻双方都同意做人工授精手术,那么,所生子女就应视为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张爱明在作出遗嘱时,应当对胡娟腹中的胎儿保留相应的遗产份额。同时,也应当给没有生活来源,不能独立生活的婴儿一定的遗产份额,以保障他的生存权。(编辑暴雪)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