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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偿还这笔抚养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8:13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 本报法援热线13073491827报道叶先生因为与妻子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不成,所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因为妻子不同意,所以法院认为他们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所以未判决二人离婚。

  据叶先生介绍,虽然法院没有判决离婚,但他们夫妻的感情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家中不可以再住下去,而婚又没离成,叶先生只好搬到单位的宿舍居住,与妻子开始了
分居,把孩子留给了妻子。可妻子没有放过他的意思,多次到叶先生的单位索要孩子的生活费。

  事情闹到了叶先生的单位领导那里,单位领导为了息事宁人,就背着叶先生悄悄给了他妻子5000元钱,算是孩子的生活费。半年后,叶先生又向法院提出了离婚,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判决夫妻二人离婚。但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单位都没有提到过曾经支付给叶先生妻子的5000元。

  直到现在,单位领导向叶先生要这5000元时,叶先生才知道。可他认为,这笔钱是单位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给自己妻子的,所以不应由他来偿还。

  江苏汇丰恒通律师事务所卞弘毅律师认为:这笔钱是否应由叶先生偿还,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法院在判决小孩抚育费时已将单位给付的5000元计算在叶先生应负担的小孩抚育费内而扣除掉的话,那么叶先生应当偿还单位为其垫付的这笔钱;否则,单位无权要求叶先生偿还。这样,叶先生前妻从该单位拿到的这笔钱,就构成不当得利,单位只能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要求叶先生前妻返还。(曾亚莉)(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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