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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屡作案判刑又挨罚 甘某等罪有应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9:41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本报讯(记者 王升运) 博白县亚山镇农民甘某某、陈某某、甘某时分时合,在玉林城区抢劫、抢夺、盗窃屡作案。日前,玉州区法院判处这3人有期徒刑分别为7年、6年6个月和2年;并分别处罚其人民币为6500元、5500元和1500元,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2005年5月14日,3人在玉林城区一环东路胜利路口入永高路段抢劫作案抢得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190元。同日,3人又在大北路四中斜对面城站路通用超市往火车站方向工行
路段附近飞车抢夺作案2次,抢得款物总值人民币1240元。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甘某某又伙同另案处理的3人在玉林城区盗窃作案7次,盗得物值25530元的7辆摩托车。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陈某某与他人在玉林城区、博白县城等地盗窃作案5次,盗得共价值20140元的摩托车5辆。

  3人疯狂作案,甘某某抢夺、盗窃作案3次和7次,款物总值人民币27760元;陈某某抢夺、盗窃作案3次和5次,款物总值人民币24440元;甘某抢夺作案3次,款物总值人民币2430元。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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