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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严禁23种保险推销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09:43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本报讯(记者 罗忠贤)记者日前在我市一家保险公司采访获悉, 保监会已着手整顿保险营销员队伍。近日,保监会发出《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的公告。草案对保险营销员的23种行为作出了明令禁止,另有6条规定要求保险营销员必须做到,违规者将被罚款1万元。

  该草案明令禁止的23种行为,如保险营销员不得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不
得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有损害投保人利益;不得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赔款等。如果违反其中任何一条,保监会都将给予警告并给予1万元以下的处罚。

  草案规定,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时,应当出示《展业证》;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应当提醒客户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等。

  草案还规定,对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人,或者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人,还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人,保监会不会把《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发放给他们。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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