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男子为给儿筹学费盗伐林木 情可原法不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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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13:02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福州1月17日消息 (记者陈定川、通讯员陈立烽)福建省永定县培丰镇东中村的村民阮洪忠因家中拮据,为给儿子上学筹钱,盗伐自家责任山的林木。日前被永定县人民法院宣判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 2005年8月份,眼见儿子学费还没着落,阮洪忠在未经林权单位同意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匆匆雇人一同进入位于本村初坑山场的自家责任山中,擅自砍伐山上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洪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还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他人盗伐林木犯罪的事实。有立功表现,给予从轻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