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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写得清楚 还钱天经地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13:54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马志国)原被告双方因业务往来形成债务纠纷,原告手持被告当初出具的欠条索要货款,而被告以原告所供货物没有合格证为由拒绝还钱。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欠条所证实的欠款事实存在,遂一审判决被告如数给付所欠货款2.2万元。

  个体工商户赵某和本市一家装饰公司的职员刘某于2000年建立起了业务关系,刘某
向赵某购买不锈钢卷帘门。但是,在赵某供货后,刘某没有完全付清货款。经赵某多次催要,刘某于2004年年初向赵某出具欠条并作出了还款计划,内容为:“欠赵某卷帘款22000元,2004年1月21日结5000元,余款2005年2月前全部结清”。然而,刘某并没有兑现承诺。赵某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货款2.2万元。

  法庭上,被告刘某提出了自己的辩解意见,刘某认为不是他个人与原告赵某建立的买卖关系,同时认为原告作为生产加工卷帘门的单位,应提供产品的合格证,基于这两点原因,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货款,并向法庭出具了有被告签字的欠条,欠条真实有效,法院予以认定。被告在欠条中确认了欠款数额,并作出了具体的还款计划,但届期未能兑现,实属不当,故被告应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对于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缺乏证据加以证实,不能对抗欠款事实,故未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了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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