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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改为地采暖 楼下居室被浸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13:54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吉学刚)三楼房屋漏水殃及二楼邻居,但在楼下邻居要求赔偿时,楼上住户却以漏水原因尚未查明为由予以拒绝。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日前经审理认为,二楼住户所住房屋多次被浸泡确系三楼房屋漏水所致,由此一审判决三楼住户赔偿因漏水给二楼造成的损失1.4万余元,并补偿经济损失4000元。

  本市和平区的杜某夫妇与丛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2005年年初,住在三楼的杜某夫
妇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安装了地下采暖设施。此后,由于三楼地板渗水,二楼丛家的墙壁、厨、卫、起居室天花板及地板等多处被浸泡。同年3月12日,丛、杜两家及一楼的一家住户三方签订了协议,协议中载明是因三楼装修给二楼住户造成了上述损失的,三楼住户承诺予以赔偿。

  法庭上,原告丛某提出,被告杜某夫妇并未经过供热部门批准,擅自将暖气拆改为地下采暖,致使三楼漏水,殃及他所住房屋多处遭到浸泡。几方曾就此达成协议,被告方承诺赔偿他的全部损失。然而,事过两月,被告方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有关赔偿协议,由此成讼。后经鉴定,原告房屋损失为1.4万余元,另外,因房屋漏水无法居住,影响原告所设想的房屋出租,从2004年11月起8个月间,每月按2000元租金计算,原告损失房屋租金1.6万元。同时,为协商漏水问题,原告损失出租车费200元,搬家费280元等,原告要求被告方赔偿上述损失。

  法庭上,被告杜某夫妇辩称,漏水事实虽然存在,但至今未找到漏水原因。当初之所以与原告等人签订协议,只是为了通过揭开原告屋内顶部来查找漏水原因。现漏水原因尚未查明,所以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住房屋多次被水浸泡,确系被告方房屋漏水造成,因漏水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告理应负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修复房屋还需要一定期限,被告方理应适当补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对被告方提出的“漏水原因尚未查明”的抗辩理由,法院未予支持。同时,原告其他请求因未举证证实,法院也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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