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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收赃车仍谎称不知道 帮助销赃受到法律制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16:09 龙虎网

  【龙虎网讯】2004年1月8日凌晨,任军来到栖霞区亚东二号路仙林新村门口,乘着夜深人静,将停放此处的一辆东风重型自卸货车偷走。得手后,任军找到从事二手车交易多年的夏鸣要将赃车出手,谎称车子是抵债来的,并没有任何手续。夏鸣说没有手续不要紧,但要进行公证,双方于是在购车协议上盖了章。

  而夏鸣也很快找到了购车人张勇。几天后,任军按照夏鸣的要求将货车开到宁合高
速公路入口,带上假的牌照、行车证、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手续,与夏鸣、张勇3人来到安徽芜湖一家律师事务所办理了买车见证。张勇得到车后,又以7万元的低价卖给了他人。

  2004年6月21日凌晨,任军又窜至江宁区百家湖街道高湖路,采用同样的手段将停放在此处的东风重型自卸货车偷走。

  在卖车前,任军将该车车牌号卸下,装上了一张假牌照,夏鸣看车时在驾驶室里见到两块该车牌照,不仅没有问车子的来路,还很义气地说:“只要我的朋友能要,能见证就行。”夏鸣介绍张勇、高冬买车,任军就把车子开到了芜湖的夏鸣家中,双方写了购车协议,张勇、高冬当场付了车款6.4万元。两天后,任军在芜湖与夏鸣、张勇在当地镇政府的法律援助中心,用制作好的假车主身份证办理了见证手续。几天后,张勇又以8.8万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了王伟、卢亮。

  2004年8月18日凌晨,任军窜至浦口区珠江镇河滨路,盗走停放此处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夏鸣带着张勇、高冬到奥体中心看车,3人商量后要求将车送到蚌埠后付3万元,余款在做过见证后再付。当晚,任军就将该车车牌卸下,装上假的牌照后把车送到了蚌埠,张勇、高冬付3万元,另外3.5万元打了欠条。

  几天后,任军按约带上一名冒充车主吕杨珍的女孩以及吕杨珍的假身份证到凤阳县公证处,但因公证处提出还要车辆登记证书,公证没有成功。几天后,任军带上假车辆登记证书再次到凤阳县刘府镇。但此时,张勇、高冬说他们已到南京查过,这辆车是被盗车辆,要求退车还钱,任军在原先写的那张欠条上写下两天内退车,否则后果自负的保证。但任军一直没来,张勇就以8.2万元的低价将车卖给了王伟、卢亮,没有任何手续,双方只签订了转让协议。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任军、夏鸣、王伟、卢亮均没有异议。但张勇一口咬定,自己在购买这3辆车前都不知道是盗窃来的赃物。

  对于张勇的狡辩,法院一一给予了有力的还击,认为张勇从事二手车交易多年,应当知道车辆交易必须到车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在销售收购第一辆车时,任军不是车主,也没有车辆销售发票等证明车辆合法来源,仅以6万元的低价且又肯将车开到宁合高速公路安徽境内,明显不合情理,即使任军谎称该车是套牌车及同意见证,并不能蒙骗住张勇。关于第二辆车,张勇在任军无车辆销售发票的情况下,以6.4万元的低价收购赃车,且已怀疑车辆来路不正,办理见证的目的就是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而第三辆车,张勇已经到南京调查过,确认该车是赃车,已完全清楚车辆是盗窃来的赃物,但仍然将该车转手卖给了王伟、卢亮。

  虽然张勇否认在购车前已经知道是赃车的事实,但根据法律规定依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江于法院经过审理后,考虑到张勇在与高冬共同收赃过程中,张勇是主犯,高冬属从犯,任军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罪行,夏鸣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张勇、高冬,卢亮投案自首,以及几人自愿缴纳罚金等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任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1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张勇始终不承认犯收购销售赃物罪,但法院依然根据规定及推理证实其违法行为,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6万元;夏鸣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5万元,王伟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罚金5万元;高冬犯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5万元;卢亮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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