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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被撞一乘客重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0:21 深圳晚报

  公交车被撞一乘客重伤

  一审判公交车所属公司作出赔偿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乘客乘坐公交车出现交通意外,如果公交车在事故中不存在责任,公交车所属公司是否要对乘客作出赔偿呢?日前福田区人民法院就这样一个案子作出一
审判决:公交车所属公司对乘客负有安全义务,因此应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

  据本案原告赖某诉称,2004年10月29日,她搭乘一台公交车经过北环龙珠立交桥时,夏某驾驶一辆汽车因变更车道,与公交车发生碰撞,造成她重伤。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夏某承担全部责任,公交车司机李某不承担责任。当天,赖某被送往医院,其后住院28天,出院时医生交待要休息3个月。2005年4月,赖某向市公安局物证检验中心申请伤残评定,该中心出具了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建议按九级伤残对其进行赔付。

  之后,赖某对公交车所属的某实业有限公司提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余元。面对起诉,公交车所属的某实业有限公司则辩称,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另一辆汽车的司机夏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交车司机李某不承担责任,因此要求该公司作出赔付没有依据。

  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赖某和公交车所属的某实业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该公司负有安全送其到达目的地的义务,否则应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死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赖某关于医疗费、部分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方面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赖某提交了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某实业公司虽有异议,但没有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故法院对该评定书的效力予以确认。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赖某各项费用及赔偿金共计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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