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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携家具蒸发业主告物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0:21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周江南报道租户带着满屋家具跑了,业主迁怒物业,告其有失职守。宝安区法院日前判决业主败诉,因为物管没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事由:租户带走家具

  翟女士为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丰润花园9栋605号房屋的所有权人。2004年5月11日
,翟女士经安基公司介绍,将此房屋带电视机、冰箱、床、沙发、餐桌、空调扇等家私出租给叶思明使用,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附家私明细表。同年6月13日翟女士准备收租,发现叶思明手机关机、座机无人接,遂电话提请管理处留意该房晚上有无灯光、有无人出入?同年6月16日翟女士与安基公司负责人、丰润花园保安将此事报告片区警务室,值班民警建议在门上贴告知书,告知租客一周内前来交租,否则开门查验出租物品。同年6月23日晚,翟女士与花园保安打开房门,见到屋内狼藉,所有家私、家电不见踪影,根据出租合同附件所失物品价值约一万元。

  之后,翟女士向龙华上塘派出所报案,目前仍未找到租客。

  争论:物管未经手合同

  翟女士认为,被告作为物业管理人,有义务保障业主的财产安全。非业主从花园往外搬运物品,必须持业主的放行条方可放行,这已成为深圳市物业管理的惯例。物管在无业主放行条的情况下,擅自让租客搬走家私等大件物品,显然构成了物业管理的过错行为。

  物管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由业主与租户签署,没有到租赁管理部门加盖租赁登记章,也未到物业管理处办理过登记,而且租户不见无法对证,家私明细表及合同其他内容是否真实皆无从确定。如果该案破案后确定是租客偷盗,业主应向租客请求民事赔偿。

  判决:私订合同后果自负

  法院审理查明,业主与租户的合同并未按规定到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及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也未到物管处备案。

  法院认为,该案物管不具有对丰润花园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财产保护、保管的责任,不具有公安司法机关依职权打击违法犯罪的基本职能。原告自行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财物清单,以及由于租赁房屋所产生的责任、风险仅能约束业主和承租人双方。被告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中,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的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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