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民本 民生 民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4:50 舜网-济南日报

  核心提示:近年来,非典型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地震、水旱灾害等一系列突发公共事件频繁发生。各级政府上下联动、有效应对,人民群众齐心协力、共渡难关,许多突发公共事件得以较好处置,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不断提高,民族凝聚力不断增强。新年伊始,国务院公开发布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这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面对危难,我们从此更加沉着……

  突发性公共事件是任何一个国家在发展中随时可能面对的问题。当前,我国正集中精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府部门将及时高效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作为治国之要,并出台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可谓顺应时势。笔者认为,该预案的出台将为普通百姓的知情权益、生产生活及政治利益等多方面提供切实的安全保障,是一部民本、民生、民利的法规。

  将知情权还给百姓

  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能够为公民提供首要保障的应当是公民自已;而要使广大公民能够成功避险,首先应使他们充分及时的了解事件有关情况及事实真相。基于此,该应急方案明确规定了预警及其发布制度:首先,国家应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而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则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另外,条例还规定对于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这样就从新闻媒体的监督机制上,进一步落实了公民知情权,同时也赋予了公民自救相当大的选择权。

  让民众衣食住医无忧

  条例规定,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人力资源方面,国家将针对个案情况组织公安、医疗、相关事故专家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形成救援的骨干力量,同时各级政府应保持好各部门的协调联动,并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的安全,充分体现出我国国家制度的优越性以及国家对于紧急事件处理更趋于科学性和系统性的态度。根据我国的国情和以往救援的成功经验,预案同时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这也成为我国救援体系的有力保障。

  在财力和物资方面,预案规定要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这从制度上使我国的救援及灾后重建工作得到了很好的保证。

  在基本生活、医疗、治安、人员防护方面,预案充分体现出国家对我国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一句“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使我们能够切身感受到国家保证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坚强决心和务实精神。

  在交通、通信及公共设施方面,预案规定在救援及重建行动中,如果物资不能在灾害状态下及时运抵灾区,人员、物资的配置及调度不能正常进行,势必将错过救助的最佳时机,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交通及通信的便捷,水电的正常供给将对救援及重建工作起到关键性的作用,预案对此也作出了十分具体的规定。如:“要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迟报谎报瞒报将追责

  由于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涉及到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因此,行政机关的反应是否及时、是否恰当将直接关系应急处理是否成功,甚至关系到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以及国际影响。而以上行为均属于行使政府公权力的范畴,因此在监督机制基础之上的责任追究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

  预案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应当说,这是一种较为原则的规定,但当我们将其放在整个预案中去考虑时,我们会发现恰恰是这样一种原则规定对不恰当行使政府权力起到了很好的制约作用。因为对于政府行为的具体规定已经遍布在预案之中,对其中任何规定的违反,都可以构成追究责任的依据。预案同时还规定:“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进一步强调了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应以国家作为处理主体的理念,同时对于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报告不及时的行政行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纵观该预案,我们认为这是一部为普通百姓制订的预案,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的生命利益和财产利益而制订的预案。预案对于我国实现科学管理,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提高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文/李震仲 漫画/张林)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