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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黄牛党”要用“无缝法律手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4:50 舜网-济南日报

  1月11日《河南商报》报道,倒卖车票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从郑州铁路公安处获悉,铁道部公安局相继出台两项规定,往年票贩子屡抓屡罚、屡罚又屡犯,困扰郑州铁路警方多年的这一顽疾,今后有望得到根治。

  按照规定,倒卖车票的行为是违反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严重者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27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每年,全国各地打击票贩子的力度都非常大。力度如此如此巨大,票贩子为什么还会如此猖獗?笔者认为与处罚力度较轻或是法制力量的弱化有关系。

  有人统计,春运期间,铁路运送的旅客将达到1.45亿人次,高价票花费就有近4亿元被票贩子拿走!经济犯罪数字累计到4亿元,严重干扰了国家经济秩序,不能说情节不严重!特别是在春运期间顶风作案,影响经济秩序,从更应从严处罚。可是,人们每年都能见到严厉打击的新闻,却没有见到打击的“严肃处理结果”。“情节严重”才会受到处罚,什么是情节严重?经济数额是多少?法律规定太笼统,不好界定,再加上“人情风”、“关系案”的干扰,办案人并没有实施从重从严的自由裁量权,犯罪嫌疑人花上一点钱就能够减轻罪行,票贩子能用较轻的处罚换来巨大经济利润,他们当然乐此不疲,无所顾忌。

  面对顽症,必须采用没有缝隙的法制处罚,将犯罪嫌疑人放到一个闻风丧胆的位置,将处罚者放到严厉约束没有腐败机会的空间中,就像河南的新规定,倒卖车票将首次被定为“单位或个人高价、变相高价倒卖车票,侵害旅客利益的行为”。按照规定倒卖车票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将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倒票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从犯罪行为、处罚额度和刑事责任,都做了明确详尽的法制规定,不管是谁,触犯了规定,达到了一定数额,就要接受严厉处罚,无论从刑事责任还是经济处罚来看,都足以让违规者付出沉重代价。增加了惩罚的力度、密度和强度,扩大处罚的对象和范围,震慑性和打击力度大大增强了!

  这让我想到了美国打击非法采矿的措施。我国每百万吨死亡率目前接近4,而美国仅仅为0.04。上个世纪50年代美国也曾矿难不断。后来,美国采取了一项让煤矿“死不起人”的决定,既要求矿主每死亡1人要赔付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巨大的罚款数额逼迫矿主实施不得不珍惜矿工生命。从这个意义上还说,实施苛刻严厉的刚性的没有缝隙的法制手段,对票贩子实施严厉的经济处罚,罚他个倾家荡产再蹲牢狱,才能从根本上让他们谈“打”色变,打断侥幸梦,从而杜绝不良,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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