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登报声明“买卖作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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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6:53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本报1月17日讯(记者栾磊通讯员乔青)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卖主鞠某却拒绝配合对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登报声明房屋产权材料作废,结果被买主告上法庭。近日,市南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鞠某立即按照合同办理过户手续。 2005年初,于某看上了鞠某在江西路的一套 110多平方米的住房,并与鞠某以 82万元的价格敲定购房,并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在2005年2月底前支付 13万元给鞠某,3月底
去年8月,在超过合同规定的办理过户手续3个月后,鞠某才将房产证交给于某,却迟迟没有配合对方办理房产过户,后来有一天,于某突然从报纸上看到了鞠某登的房屋产权材料作废声明,这就意味着此次买卖被作废,于某遂将鞠某告到市南法院。 面对法官鞠某辩驳说,自己是担心对方买房后不付房款才登报的,而且于某一直没有付清余款。 日前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已经支付了部分购房款,符合合同中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的要求,而对何时付清剩余房款,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最终判定鞠某败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