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新青年》假记者案宣判 7名假记者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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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7:30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北京1月18日消息 1月17日上午,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中华新青年》假记者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祝万祥、吴正有等7名假记者分别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人民日报报道,经法院审理后查明,2002年,被告人祝万祥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在北京出版《中华新青年》杂志。2004年6月,祝万祥结识吴正有后,约定由吴
莲都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新青年》及《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没有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在北京、杭州等地擅自出版、印刷,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属非法出版物。7名被告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以非法出版物为平台,谋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骗取他人财物,甚至实施敲诈勒索,已分别构成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法院判决被告人祝万祥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两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5000元;被告人吴正有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三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被告人潘春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周章明、周伟平、王贤勇、何国生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