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年饭后泡澡身亡 单位无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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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7:4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王鑫程敏苹实习记者杜雯)公司组织吃团年饭。席间,一名员工喝高了,泡温泉时不幸溺水身亡。死者的父母将公司和承担聚会的宾馆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日前,成都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认定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35%的责任,赔偿损失近5万元,死者自身也有过错,承担65%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是成都一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员工。2005年2月4日,该公司员工到成都某宾馆吃团年饭。用餐过后,公司安排员工到宾馆负一楼泡温泉。当晚9时许,有人发现李某躺在1.2米深的温泉内,后经120医务人员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公安机关认定李某为醉酒后溺水死亡。 法院一审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后会产生的后果完全能够认识,对自己的死亡有过错,应承担65%的主要责任。另外,被告某宾馆作为开放的娱乐场所,馆内温泉救助设施配备不足、没有救生员或巡逻人员在场,对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应承担35%的次要责任。至于李某所在的公司,由于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强迫李某喝酒,李所在的公司不担责。判令宾馆赔偿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李的父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计算费用有误,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