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三次受贿 荆州一法官被判刑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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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7:58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记者 江汉 通讯员 仙玉) 昨悉,因借拍卖执行经济纠纷案之机,收受当事人贿赂7万元,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荆江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荆州区法院审理查明,李荆江原为荆州中院助理审判员、执行庭法官。2003年7月,牛某为竞买荆州中院即将强制执行的标的物———原荆州市农资公司隆丰大酒店,向李荆江作出感谢承诺。通过李荆江打招呼,牛某最终以80万元的价格竞得估价150余万元的该房产
此外查明:2002年4月和2004年6月间,李荆江负责执行两起借款纠纷案。两案在履行拍卖手续成交后,李荆江先后收受有关人员现金5万元和1万元。法院认为,李荆江收受他人的9万元中,转送他人两万元,实际受贿7万元。 法院认为,李荆江身为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已构成受贿罪,遂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另悉,检察机关还一并指控李荆江犯有玩忽职守罪,但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主要证据不充分为由,予以驳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