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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被搜身:便利店不便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9:14 检察日报

  1月10日,记者在辽宁省沈阳市检察院法律服务热线接待室见到了怀女士。因为在一家便利店的不幸遭遇,导致其女儿的心理和精神遭受伤害,怀女士母女与便利店打起了官司。而近日接到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却让怀女士原本满怀希望的心彻底凉了下来……

  “谁也没想到,买东西会‘买来’麻烦。”面对记者,怀女士显得格外伤感。去年2月24日中午,家住沈阳市的怀女士带着女儿聪聪(化名)来到一家便利店购物。购物结束后
,母女二人结完账走出便利店。但没走多远,便利店员工就追上来质问她们是否拿了店里的东西,并要求怀女士回去接受检查。

  “我们没偷东西,为啥要让他们检查。”事情过去已近一年,怀女士对细节依旧记忆犹新。怀女士告诉记者,由于争执不下,她报了警。随后,怀女士母女和便利店员工一起来到派出所,经过一番交涉,怀女士还是被搜了身。“在我身上没搜出东西,他们又要去搜我女儿的身。”说到这里,怀女士有些哽咽。“他们的要求太过分了,我和聪聪当然不能答应。事情闹得不可开交,最后把孩子的老师也找来了。当着老师的面,便利店的女员工检查了聪聪的羽绒服和书包,还是没发现有便利店的商品。”

  事情虽然搞清楚了,但经过此事的聪聪,由于心理压力过大,开始出现精神恍惚、举止异常的情况。怀女士告诉记者:“聪聪原本是个活泼、健康的孩子,可后来完全变了。不爱说话,脾气暴躁,对谁都不信任,同学摸一下她的衣服,她就会动怒。”2005年3月,作为女儿的代理人,怀女士向沈阳市大东区法院递交了诉讼状,以损害名誉权为由状告便利店,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

  2005年3月,怀女士送聪聪来到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检查,5月入院治疗。而此时,已是初三学生的聪聪,不得不放弃参加当年中考的机会。6月16日,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作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认定聪聪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其精神异常与在便利店的遭遇有因果关系。

  6月28日,怀女士接到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对案件的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聪聪到被告便利店购物,无端被诬陷有偷窃行为,其名誉和人格尊严受到伤害,引发了聪聪突发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严重后果,便利店理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便利店向聪聪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其医药费等6536元,并给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对这样的判决结果便利店不服,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法院受理了便利店的上诉请求,在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后,于2005年12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上诉人便利店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被上诉人聪聪的名誉权,是对其人格尊严权的侵害。便利店应赔礼道歉,赔偿聪聪因治疗创伤后应激障碍而发生的经济损失,并在聪聪的老师和派出所范围内消除影响。此外,由于便利店对聪聪人格尊严权的侵害,导致其患上了创伤后应激障碍,尽管这种疾病属精神疾病,但未达到精神病状态,也未达到严重受损程度。原审法院判决便利店给付聪聪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依据,数额显属过高。据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便利店给付聪聪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承担聪聪因治疗创伤后应激障碍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的终审判决。

  沈阳市检察院法律服务热线的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人格尊严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不受侵犯,是受宪法和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在消费领域,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权的行为突出表现为对消费者名誉的侵犯。

  事实上,在便利店被怀疑偷盗,而遭到搜身的消费者远不止聪聪一个人。商家对消费者缺乏信任,将对方视为盗贼动辄就要搜身的行为,不但对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是一种严重侵害,对自身的信誉也是一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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