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解释 竣工验收组现场检查所需时间不包含在竣工验收审批期限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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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9:55 中国环境报 |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504号2005年11月21日)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环境
本条所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是指《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登记卡),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负责竣工验收的环保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验收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验收组应当提出验收意见。负责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批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所需时间不包含在竣工验收审批期限(即30日)内,负责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应依法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