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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心母亲持刀伤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12:14 今晚报

  本报讯 为发泄对丈夫的不满,一名女子竟持刀将亲生女儿的气管割断,后因及时抢救,其女才幸免一死。日前,经法院两审审理,该女子因犯有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今年30岁的冯某是本市东丽区农民,婚后与丈夫闫某生有一女菁菁(4岁)。后因家庭琐事,冯某与闫某经常发生矛盾,其间,冯某还曾因受精神刺激,住进安康医院接受治疗
。2005年4月1日20时许,冯某与闫某又发生口角,无奈之下,闫某只得将冯某的母亲接到家中对冯某进行劝解。情绪激动的冯某将自己与女儿菁菁反锁在卧室内,不顾闫家亲属及母亲等人的劝说,执意不肯开门。23时许,冯某为发泄对丈夫的不满,竟用自家菜刀割其女儿菁菁的颈部,致菁菁气管中上部断裂,就在心灰意冷的冯某持菜刀欲自杀时,闫某破门而入,将刀夺下,并与亲属立即将菁菁送往医院救治。后菁菁的伤情经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轻伤,冯某经市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癔症,并认定案发当日冯某在实施危害性行为时,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责任能力。同年4月4日,闫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冯某被抓获归案。

  在全面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原审法院认为,冯某为发泄对丈夫闫某的不满,用菜刀将女儿菁菁的颈部割伤,意图非法剥夺菁菁的生命以报复丈夫,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遂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冯某不服,以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为由提起上诉。二审中,其辩护人提出,冯某的犯罪行为事出有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冯有悔罪表现,因此建议从轻处罚。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冯某所提其因疾病发作才伤害女儿,主观无杀人故意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司法精神病鉴定书,其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有责任能力,因此该理由不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其辩护人所提建议对冯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原审判决已根据冯某犯罪事实,并综合考虑犯罪未遂的情节,对冯某减轻处罚。综上,二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启明 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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