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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妇状告儿子和前儿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12:14 今晚报

  本报讯 父母离婚后,撇下未成年的女儿无人照管,年迈的祖母无奈承担起抚养责任。日前,该祖母因经济困难,将自己的儿子及前儿媳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二人给付其因抚养孙女支付的费用。河东区法院经审理,判令二被告各担负一半费用。

  64岁的魏大娘与韩某系母子关系,魏大娘诉称,韩某与其前妻袁某于1993年协议离婚,确定二人之女城城随韩某生活,子女抚育费由韩某自行承担。实际上,自韩某夫妻二人
离婚后,城城一直随魏大娘生活。由于魏大娘年事已高,又无工资收入,袁某每月给付的子女抚育费已不能满足祖孙俩的生活需要,而韩某亦不再支付城城的生活费用,为此,祖孙俩经济困难,陷入窘境。为生活需要,魏大娘将儿子及其前妻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返还其为城城支付的教育费、医药费及其他费用计5254元。

  法庭上,韩某辩称,其母魏大娘所述基本属实,由于生活困难,以前确实没有给付抚养费,现其母所主张的钱款,韩某已经给付,其母为城城支付的许多费用是借来的,因此韩某已替其母偿还了借款。韩某认为,父母对子女有平等的抚养、教育义务,因此该笔费用应由其与前妻共同承担,被告袁某应支付其母所主张费用的50%。对此,袁某则称,对魏大娘的诉讼请求及出示的票据没有异议,城城是其所生之女,其有义务抚养,支付教育、医疗费用,但其现在没有工作,还有需抚养的另一子女,现确无能力给付。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平等的抚养教育义务,且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二被告离婚后,虽确定双方之女随被告韩某生活,但实际随魏大娘生活至今。现城城已升入中学,生活学习费用较高,魏大娘年事已高,又无经济收入,已无力支付城城的费用。被告韩某一段时间以来未能给付抚育费,未能尽到做父亲的责任,被告袁某虽然每月给付140元抚育费,但已不能满足城城的日常生活和学习费用。现魏大娘已为二被告之女垫付医药费、教育费等各项费用,该笔费用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由此,法院判决韩某、袁某各给付魏大娘为其女垫付的各项费用的50%,即2627元。

  (孙启明)

  法官说法

  结合此案,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千勇振分析指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此类案件,往往是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实际抚养子女者作为代理人,但在这种情况下,子女的诉求仅限于今后的抚养费,对于以前发生的则难以得到支持。本案中,魏大娘因经济困难,希望要回其已经代为付出的抚养费,从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了诉讼,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但这也是可以找到相应法律依据的。《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从该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没有当然的抚养义务,他们承担义务是有条件的,城城父母皆未能证实自己确无抚养能力,因此,魏大娘对城城就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城城父母理应将魏大娘替他们代为抚养女儿期间的费用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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