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看好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13:34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姜艳秋 实习生丁颖磊)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农民工以及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适宜配置辅助器具的,其费用可随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给付。

  据悉,关于工伤职工一次性赔偿配置辅助器具的问题,具体标准应参照《天津市工
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津劳办[2003]450号)中关于配置辅助器具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和《关于对<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补充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的通知》(津劳办[2005]23号)中相应部位国产标准规定的费用限额。具体赔偿次数:年龄在30岁(含30岁)以下按5次配置计算,年龄在31至40岁按4次配置计算,年龄在41至50岁按3次配置计算,年龄在51岁以上按2次配置计算。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