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德]南昌:公厕“涂鸦”有碍观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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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1:0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1月4日,南昌晚报的一位记者根据群众投诉,对公厕“涂鸦”现象进行实地调查。在他调查的公厕中,贴满了五花八门的“拉客”广告,内容赤裸而淫秽,有的黄色图画旁边还配有黄色打油诗,并留有电话号码。该记者根据电话号码,拨通了一位“学生妹”的电话,接电话的中年男子暴跳如雷:“我是教师,不提供色情服务!”而其它电话大多也都是类似的恶作剧。
本报记者也观察了一些公厕,发现类似公厕“涂鸦”的现象还真不少,内容有办假证的、找公关的、收购手机的。有的公厕管理人员说:我们清都清不完。 有心理学研究者认为,公厕“涂鸦”是一种心理活动的发泄,失学、失业、失恋、失意等都可能促使某些人寻求发泄。有法学专家提出,公厕“涂鸦”,有的属于道德范畴的事情,但随意公布私人手机号码,又冠上“找小姐”的名义,则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如此恶俗不可不除 翔子 对公厕“涂鸦”现象,人们不屑于启齿,或者说羞于启齿。因为,公厕本是一个相对隐私的地方,却上演着如此丑陋的闹剧,实在让人脸红。 也许有人认为公厕“涂鸦”不过是少数人的恶作剧,但事情恐怕没这么简单。恶作剧也好,开玩笑也好,总是要有分寸、分场合。玩笑一旦开过了头,可能会惹出麻烦,甚至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公厕“涂鸦”,也许仅仅是某些人的心理发泄,但当这种发泄形成文字,公之于人来人往的场合,它就成了一种恶俗,成了一种污染公众视线的垃圾。当公厕“涂鸦”演变成卖淫嫖娼、造假走私的联系手段时,就不单纯是道德问题了,而是违犯法律的事。 因而,此种恶俗,不可不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