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离婚了,看眼孩子真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1:13 哈尔滨日报

  王丹彤 实习生 王冬梅 本报记者 邹慧颖

  “本是自己的亲骨肉,却连看一眼都难……”近日,记者在哈尔滨市法院以及各区法院采访中了解到,探望孩子竟成为许多离异父母心中的难言之痛。法官介绍,由于新《婚姻法》对“探视权”的规定过于抽象,使得法院不但判决难,执行更难,因此实践中法官常以调节为主。同时,记者在哈市多家律师事务所获悉,更多的离异父母虽然也存在着类似的
困惑和痛楚,但是他们往往都是前来咨询,而不愿意因此“对簿公堂”,为了“看眼孩子”,他们承受着巨大的心理矛盾:不打官司难,打了官司也难;输了官司难,赢了官司还难……

  隔门望女

  还得祈祷对方“有空”

  防盗门紧闭,上面的铁窗竟成了刘先生看望3岁女儿的唯一途径。刘先生称,离婚后前妻百般阻挠他和女儿接触,他一说要看孩子,前妻就声称加班;好不容易熬到双方都有空了,前妻又不让他进门,只让他在防盗门的铁窗口看几眼孩子。刘先生辛酸地说:“哪怕能让我摸一下女儿,我也知足了,可是不但好几个月才让我看一次女儿,而且还得隔门相见。”对此,刘先生实在忍无可忍,将前妻起诉到法院。

  办理此案的法官称,看望孩子和将孩子短暂接回共同生活都是探视权的内容。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刘先生和前妻不能在探视时间、地点和方式上达成协议,因此,法官判决:刘先生可以每周看望一次孩子,每次探望3个小时。同时建议,离婚时,离异双方应该协商好有关孩子的探视问题,并形成书面的详细协议,避免日后发生矛盾。采访中,法官还告诉记者,尽管有这样的一纸判决,但在现实中拒不执行的也屡见不鲜,不可否认,探视执行难又加重了看孩子难的砝码!

  异地居住

  想看孩子难上加难

  4年前,孟女士和李先生离婚,女儿被判给了李先生,孟女士去南方发展。远在他乡,孟女士思女之心更加急切,电话是她和女儿联系的纽带。随着孟女士生活状况的好转,她开始期待女儿能利用寒暑假来南方小聚。但是,李先生对此横加阻挠,他表示,现在交通非常方便,孟女士完全可以在节假日来探望孩子,因此不同意孟女士提出的探视方式,只同意女方每月在男方的监护下探视孩子一次,每次两小时。为此,孟女士专程回来和李先生打这场“探视权”官司。

  法官介绍,考虑到孟女士的女儿已经上初中二年级,便私下征求了女孩的意见,并让她放掉包袱,不要害怕爸爸,通过交流女孩最终表示希望能定期和妈妈团聚。因此法院判决,母亲有权在每年寒假和暑假期间将孩子接到身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法官指出,在这些不该发生的纷争中,孩子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因此,法院应以保护和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前提,决定具体的探视方案,让孩子真正得到亲情的抚慰。建议在未成年子女满10周岁时,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官司赢了

  见到孩子却感受冷漠

  赵女士与王先生离婚后,8岁的儿子判给了王先生,并长期随奶奶一起生活。离婚前婆媳关系就不和,离婚后老人就更加嫉恨赵女士,因此坚决不允许她看孩子。家中房门紧锁,上学放学老人亲自接送,防赵女士比防贼还严。为此,赵女士将王先生告上法庭。最后,赵女士赢了官司,但老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无奈,赵女士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法院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赵女士终于如愿以偿看到了日思夜想的儿子,但是,儿子立即躲到奶奶身后,眼中充满了惊恐和冷漠,赵女士倒吸了一口冷气,心如刀绞……

  法官介绍,执行中,常遇到抚养子女的一方父亲或母亲及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亲属,明里暗里阻挠对方行使探视权,藏匿、转移孩子,不让见面;有的还辱骂、讽刺、挖苦对方;有的暗地里唆使孩子不理对方。使得很多离异父母虽然打赢了“探视权”官司,却失去了更多的亲情。难怪赵女士痛心地对记者讲:“也许我不该打这场官司……”

  传递仇恨

  孩子成了“报复工具”

  由于宋先生有了外遇,张女士与其大打之后两人走到了婚姻的尽头,12岁的女儿由张女士抚养。“他不要你了,跟别的女人走了!”离婚后,张女士对宋先生一直怀恨在心,常常给女儿灌输“仇恨”思想。因此,女儿对爸爸一直耿耿于怀。一个周六,宋先生将女儿接到自己家,看女儿不认真做功课,就训斥了她,由于女儿顶嘴,他就给了她“一巴掌”。然而,就是这一巴掌,将女儿心中的仇恨彻底释放:“你有什么资格管我?以后我再也不想见你了!”同时,张女士和孩子的姥姥姥爷更是不依不饶,并且坚决不同意宋先生再接女儿。为此,宋先生咨询了律师,希望能够找到解决的途径。

  律师介绍,宋先生遭遇的问题具有普遍性,部分离异父母因所站角度不同,考虑问题比较偏激。他们通常将孩子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甚至当作是报复的“砝码”。律师建议,遇到此类问题,非抚养方可以搜集相关证据,例如,对方不让看孩子的录音、邻居的证言。当协商无果的时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希望立法能够更加翔实,让判决能够有法可依。比如,法律应明确规定,学龄前儿童如何探视;上学后应该如何探视等等。

  隔辈人愁

  传统情理“碰撞”探视权

  小孙子是王大爷老两口一手看大的,儿子一离婚,前儿媳便将他们的“小心肝”带走了。为此,王大爷老两口好像生了一场大病,整天没了精神头。不过幸好孩子上幼儿园,于是王大爷老两口的生活重心整个移到幼儿园。有时候常常是前儿媳前脚刚把孩子送进幼儿园,王大爷老两口后脚就把孩子接出来,孩子想玩什么就带他玩什么,想吃什么就让他吃什么。日子一久,前儿媳终于无法容忍老两口的这种做法,正式通知幼儿园方面,除了她谁也不能把孩子接出去。王大爷老两口得知后,立即蔫了,整日茶不思饭不想。没多久,两人找到律师咨询,问自己是否有“探视权”。

  律师介绍,法律规定,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因而王大爷老两口没有探视权。但是,考虑到中国人传统伦理,祖孙之间“隔带亲”的这种感情,各地都有一些变通的做法,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随有探视权的儿子、女儿一起探望孩子,因而建议王大爷老两口随儿子适当去看望孙子。

  离婚了,孩子是无辜的,失败的婚姻已经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就别再让他们缺少父爱或母爱,多一个人照顾疼爱孩子,对抚养方来说也是减轻了一点负担,何乐而不为呢?最后,希望离异双方都多一份宽容和尊重,那么孩子也就多了一份完整的爱。

  延伸阅读

  ●美国一妇女不让前夫看孩子被判监禁

  美国有些州的法律规定,有监护权的一方不允许有探视权的一方探视,情节轻微的,法院可以增加判决内容或执行条件,以保证将来对探视权判决的执行。对拒不执行判决、具有藐视法庭情况的,可以处以罚金或监禁,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变更监护权的听证,取消监护权人的监护权。据报道,美国一妇女因不让其享有探视权的前夫探望女儿,被法官判处监禁数年。

  ●台湾 征求7岁以上未成人意见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为酌审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征询主管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之意见或请其进行访视,就相关事项为事实之调查,提出调查报告及建议。同时,子女为满7岁以上未成年人者,法院就监护及会面权问题进行裁决前,应听取其意见。

  ●澳大利亚 对触犯探视决议的人发出逮捕令

  在国外,探视权大多得到法律的明确肯定,澳大利亚家庭法规定:“在没有正当原因和理由的情况下,其他人不应妨碍或者阻止依法最先有权探视子女的人根据该决议得到对该子女的探视权。”该法第70AA条并规定了“对触犯保护或探视决议的人发出逮捕令”。

  --稿件来自《家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