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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不给卖主给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3:08 重庆晚报

  本报讯昨日下午,两三个中年人提着一个黑色密码箱来到渝中区公证处。公证人员打开一看全是崭新的人民币,原来他们是来交买房定金的。

  李慧(化名)是一名香港商人,2000年在渝中区买了一套1千多平方米的门市,一直租给他人使用。由于资金周转不灵,他决定卖门市。本月5日,他与渝中区几名个体经营者达成协议,以560万的价格将门市出售,买方要先交56万的定金。

  由于门市租约要到本月底,买方担心交了定金拿不到房。于是李慧建议,买主把定金交到公证处,月底时再把剩余的房款一并交到公证处,等到他把产权过户等手续办妥之后,再由公证处将房款支付给他。开始,几个买主还想不通,后来实在没有更好的办法,他们才来到公证处。

  渝中区公证处的谢昌林公证员告诉记者,这种为了合同履行而将资金交由公证处保管的情况,属于“提存公证”。这种卖主劝买主来提存的并不多见。“这个香港商人看来是认识到了提存公证可以规避风险的优点。”他说。

  法规链接

  司法部1995年6月发布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见习记者王明文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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