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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依法惩处恶意欠薪值得推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6:03 深圳特区报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法研究室主任王文珍接受记者采访

  深圳依法惩处恶意欠薪值得推广

  【本报北京1月17日电】(深圳报业集团驻京记者罗勤姜媛)“深圳的做法开创了劳动保障部门及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惩治恶意欠薪的先河,针对劳资问题采取的措施更是给全国
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值得推广。”12日,深圳市公安局宣布对何怒江等8名恶意欠薪企业负责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时公布了30家拖欠员工工资企业“黑名单”。此事经本报刊出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闻者无不拍手称快,也引起了北京专家的关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法研究室主任、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秘书长王文珍作了上述表示。

  深圳举措值得全国推广

  “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权利,非法拖欠克扣工资侵犯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有一些突发事件、团体事件就是因为欠薪问题引起的。”多年来专门从事劳动法、社会保障及劳动关系方面研究的王文珍在接受深圳报业集团驻京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从中央领导到社会各界对欠薪问题都非常关注,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欠薪的问题,但并没有完全消除,2005年9月至11月,全国人大组织了对《劳动法》的执法大检查,报告称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拖欠工资现象还比较严重。

  加强执法手段在日益集中的矛盾焦点中呼声越来越高,而对于工资拖欠问题王文珍说,“目前主要通过两个渠道来解决欠薪问题,一个是劳工争议处理渠道,而更多的则是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目前来看,由于劳动监察机构本身人手不足,劳动监察手段不强,劳动监察机构对拖欠员工工资的企业当前只能要求补发劳动者被拖欠工资或支付一倍以下的赔偿金。这也是对恶意拖欠的老板惩治力度不够的主要原因。要解决这个问题,在我国就更加需要各个司法部门之间的强强联合,从而使更权威、更有震慑力的劳动监察权力更快、更及时地解决非法拖欠工资问题。从这一点来看,深圳首创了劳动和公安部门将行政与法律手段并用惩治欠薪者的措施,正是联合执法最好的体现,这个经验值得在全国推广。

  国外保障制度从三方面入手

  王文珍认为,在工资保障机制方面,我国不论是加强立法还是加强执法,国外都有比较成熟而完善的经验可循。“日本在石油危机时也出现过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问题,他们在工人工资方面的保障制度就相对完善的。”王文珍指出,大多数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在员工工资的保障方面都要集中力量做好三件事。

  “首先建立工资支付的优先保障机制,也就是说企业在经营困难或破产时,要优先保障拖欠工人工资的发放;其次,对恶意拖欠工资的雇主,除了规定其补发工资,支付员工一定赔偿金外,还要支付国家财政高额赔款。”王文珍指出,我国在这方面只规定雇主支付给被拖欠员工工资及50%至100%的赔偿金,力度是远远不够的。除以上两点外,王文珍认为赋予劳动监察机构更高的职权非常重要,“国外一般在监察过程中遭遇犯罪行为时,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行使司法检察权,但在我国司法检察权相对集中,这就更需要我国各个司法部门之间加强配合。”

  加强立法处罚恶意欠薪者

  “深圳对8名恶意欠薪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刑事拘留,这对于那些恶意欠薪的老板是个有效的措施。”王文珍指出,欠薪也分恶意与非恶意之分。“从社会危害性来说,恶意拖欠工资比一般的诈骗、盗窃危害更大,现有渠道不够,就要上升到刑法层次,而且也不只是刑事拘留的问题,更严重的要涉及到罪行的判定。”王文珍称。当前,要求在刑法中增加“恶意欠薪罪”的呼声越来越强,而在学术界的学术论证也比较充分,全国人大代表每年也都就此提出了建议,这些都将成为加速立法进程的重要因素。

  王文珍认为,对于那些非恶意的欠薪者也要区别对待,因为市场经济下企业经营总是有风险的,在企业资不抵债、破产的情况下,对于员工工资的清偿则应当建立优先保障机制。“我国由于考虑到企业破产时,员工工资是老板与员工协商而定的,那么经营者与员工也存在串通的可能,此时银行等债权将受到侵害。因此《破产法》在修改过程中要对优先清偿员工工资的相关规定作出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王文珍认为,即使这样,优先保障机制的原则仍是不变的,只不过在清偿多少时间之内工资等这样的具体问题上,将有更加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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