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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翻交警认定“肇事者”无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6:2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日前,家住自贡市大安区的颜长明终于拿到了盼望已久的判决书———去年6月他在宜宾出了车祸,在严重受伤的情况下,自己收集现场第一手证据材料,最终推翻宜宾交警部门作出的“由颜长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书,打赢了官司。

  交警:吉利车主负主责

  2005年2月7日13时58分,颜长明驾驶吉利车从宜宾回自贡,行至宜宾一拱形坡道时,与迎面驶来的一辆宝马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颜长明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现场勘察,宜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月28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颜长明违反《道法》,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宝马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

  起诉:赔偿宝马车损60%

  宝马车主徐某于2005年5月向大安区法院起诉,要求颜长明履行赔偿义务,即按60%承担宝马车损总额的64598.4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反诉:“认定书”不能作证据

  接到法院传票后,颜长明同时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徐某一次性支付自己财产赔偿费、人身损害费等共计40915.50元,并承担诉讼费。

  颜长明反诉认为,交通事故主要是由于宝马车在翻越坡道时,未减速、未避让已先驶入障碍路段的车辆造成的。“事故认定书”存在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当、程序违法(按《道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须在10日内作出,而这一“认定书”却在事发后21天作出)等问题,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颜长明在庭审中提供了大量的现场照片和目击证人的证言证词。

  判定:全部责任都在对方

  2005年12月1日,大安区法院经调查取证后宣判:事发路段系上坡,且泥土松软,道旁又有水沟,基于安全因素应由颜长明的上坡车先行,而徐某雇的驾驶员李某在驾车过程中,途经狭窄下坡路,未能避让颜长明驾驶的上坡车,导致事故,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判定由徐某承担事故全责:宝马车维修费自担,并赔偿颜长明的财产、人身损失费共计36305元。

  据了解,在判决书生效的15日上诉期内,徐某没有提起上诉。2006年1月12日,颜长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记者罗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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