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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变更非婚生子抚养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9:33 解放日报

  本报讯(顾建国 茅璐依)为变更非婚生子抚养权,白女士四上法院。近日,黄浦区法院驳回其不愿抚养的诉请。

  1995年,白女士与已有妻女的王先生发生婚外性行为,次年1月产下儿子小明,由白女士独自抚养。王先生拿出2.4万元作为一次性补偿。2002年10月,白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小明随其父一起生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小明归母亲抚养,小明父亲每月补贴抚
育费300元,至小明十八周岁止。在以后两年间,白女士又两次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均未获支持。去年年底,白女士再次递交诉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有妻女,如小明随王先生一起生活,对其成长不利,且王先生以按月给付抚养费的方式承担了抚养义务。白女士所称无固定收入来源等情况并非新近发生,作为母亲,不能以此推卸法定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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