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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信贷中法律纠纷增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10:20 北京日报

  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汽车消费贷款案件在本市很有典型性。首先是数量逐渐增多,自2004年1月至今,共有284件。这些案件中,以银行为原告、购车人或汽车销售商为被告的一般借款合同案件197件,占了绝大多数。

  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发现:借款人拖欠贷款的问题严重,银行不良贷款率较高

  法官与读者互动

  “名案解析”栏目本月主题是法官调解。读者、网友若有关于民商事方面的法律问题,可通过Email、写信、传真(见本刊右上角)告知本刊编辑,本报将适时邀请民商事庭法官到京报网,在线解答、与读者互动。2005年12月29日,本报已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合作,进行了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官网络在线直播,读者可上京报网和北京法院网阅览。

  汽车消费贷款案件中发现5个问题

  拖欠银行车贷最高达20%。朝阳法院前不久专门召开了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家商业银行座谈会。4家银行中,汽车消费贷款不良贷款率最高的银行达20%,最低的也有1%,另两家在5%左右。

  车贷中的骗贷手段多种多样。有冒用他人身份证签订《借款合同》的,有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或购车证明签订《借款合同》的,也有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具虚假资信证明,如虚假的收入状况证明、还款能力证明等。某案中,被告孙媛系经朋友介绍而替别人购车,并在贷款时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收入证明,后实际购车人停止向银行还款,孙媛又表示没工作,无力继续履行合同。

  借款人恶意拖欠后逃匿情况突出。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拖欠贷款有诸多原因,但有相当一部分借款人是有钱不还,即所谓的恶意拖欠。另外,借款后即消失的借款人也为数不少。4家银行反映,人户分离使银行在清收过程中难以按户籍地址找到借款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也有一部分因无法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找到被告,至今未审结。

  汽车销售商借汽车消费贷款融资,套贷、骗贷,一车多贷。为解决自有资金不足,有些汽车销售商假借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名义骗贷,其方法也是多种多样。如某银行诉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崔某借款合同纠纷中,第二被告崔某即称其在借款合同与购车合同上签字时,合同主要条款内容仍为空白;崔某说在庭审中看到的内容是汽车销售公司后添上去的,所以会出现实际购车价款的数额与借款合同上的购车价款差额巨大的现象,第一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亦承认这一事实。另在某银行诉某公司、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公司汽车销售商哄骗购车人张某在一份交通银行北京市某支行的汽车消费贷款格式合同上签字后,又声称最近交行的贷款政策较紧,要张某再填一份北京市商业银行某支行的贷款格式合同,由其拿到北京市商业银行去贷款,从而骗取购车人又在第二份贷款合同上签字,凭借这两份贷款合同,汽车销售商分别到两家不同的银行骗得贷款,一份用于实际借款人购车,一份自己留用。

  没有还款能力的借款人仍能取得贷款。如被告刘某在用自己的身份证替他人购车时年仅19岁,且刚参加工作,而在“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中,其填报的“个人税后月收入”为6600元,明显超出常理。

  银行在管理流程上履行注意义务了吗

  汽车消费贷款中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律角度看,银行在管理流程上履行注意义务了吗?调研发现,银行经营车贷业务的贷款流程不完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工作流于形式。具体表现在:

  1、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一般委托汽车销售商完成,但汽车销售商普遍缺乏调查能力和调查动力。

  2、未履行当面会签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法院在调研中就发现,购车合同上所列车辆的品牌、型号与购车人实际购买车辆不符;银行贷出款项的数额,与借款人用于购车所需的贷款数额不符等情况屡见不鲜。如果银行工作人员认真审查贷款手续,以上情况是完全能够避免的。

  3、未了解借款人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贷后不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如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中,一审开庭时二被告均表示所借款项系用于购置汽车,原告某银行亦认可;但在二审过程中,二被告却表示,被告王某所借款项根本未用于购车,而是挪作它用。说明银行未在贷款后对贷款用途进行跟踪。

  4、银行普遍将业务人员的奖金分配与其业务量挂钩,也客观上促成了业务人员审贷不细,银行过度放贷。

  5、银行和车管部门的车辆管理系统不联网,也没用其他形式对车贷方是否真正发生售车行为进行审查。银行应在完善贷款管理流程上下功夫,避免怀有不法目的的贷款人取得贷款。一些银行规定了诸如家访、与借款人当面签合同等个人资信调查措施及贷款流程管理措施,从调查的情况看,正是那些落实制度情况好的银行,不良贷款的比例较低。法院在调研中也了解到,有的银行内部建立了个人信用记录系统,能对两次以上贷款的个人进行初步的资信审查,可以防止一车两贷、个人信用滥用。银行有所作为和不作为大不一样。

  法官建议

  全社会的诚信氛围靠教育和法制。目前由法制途径遏制失信的惩罚力度尚不够。面对汽车消费贷款中出现欺诈行为,一是失信者受到惩罚的概率低,二是其即使受到惩罚,损失也只是一点罚息。应加大力度惩处车贷中出现的骗贷、套贷行为,必要时科以刑事责任。

  公布典型的汽车销售商骗贷的行为,避免更多的购车人被欺骗和利用。法院调研发现,汽车销售商利用购车人进行骗贷的类型主要有:利用购车人轻信及法律意识淡薄等,诱使其在空白汽车贷款合同上签字、欺骗购车人在两份以上的借款合同上签字等。另外,由于汽车消费贷款手续繁杂,车商还有可能在其他环节上做手脚。

  制定《社会信用信息法》。依法将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及其它经营行为的记录收集整理,建立覆盖全国的网络化征信数据库。

  建议立法机关将自然人破产制度纳入破产法立法日程。信用消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对于那些拖欠贷款而实在无法偿还的债务人,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其破产,一旦破产,破产人今后从事某些活动的资格即被限制,使债务人不敢赖账。与之配套的社会保障立法和个人破产犯罪方面的立法也应加强。研民

  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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