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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改由父亲抚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10:22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记者吴蓉)离婚后的王女士因与13岁的儿子关系不睦而伤心欲绝,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本报2005年12月9日曾作报道)。昨天,记者从浦东法院处获悉,经过两次开庭后,法院作出判决,儿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改由父亲抚养,母亲每月给付600元抚育费至其儿子18周岁止。

  法院认为,是否变更抚育,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综合各方面的因
素予以确定。本案中,原、被告所生之子李某表示希望继续随原告共同生活,但从实际情况看,母子俩显然已经无法共同生活,而且母子俩共同生活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遂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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