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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饭店滑倒跌成骨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10:22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记者徐进通讯员潘巳申吴艳燕)客人在酒店用餐时不慎滑倒,致使右下肢骨折并留下后遗症,一审法院判令酒店支付1.9万余元,酒店对责任认定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日前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3月27日,任女士及家人在某酒店包房用餐,中途离座时不慎在走廊上滑倒。酒店随即派人陪同任女士至医院就诊。2005年6月,任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赔偿医疗
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诉讼代理费等共计5.5万余元。原审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关对任女士的伤情进行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原审法院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酒店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当日,酒店服务员在营业时间拖洗走廊地板,且未尽警示义务,对客人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应当负全部赔偿责任,故判令酒店支付伤者1.9万余元。酒店对此不服,认为客人受伤系走路不慎所致,酒店并无过错。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对其服务场所中潜在的危险有预见能力和排除义务。本案中,任女士因酒店地板湿滑而摔倒,酒店作为经营者既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该损害结果发生,也没有对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作出明显的警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对客人摔倒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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