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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擅自闯禁如何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10:46 温州都市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船舶擅自闯禁”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水域或岛屿一般是指国家的海军军事基地或者用于其他专门用途的水域和岛屿,船舶擅自进入禁止
或限制进入的水域或岛屿将会导致泄露国家的军事机密,妨害国家对专门用途水域、岛屿的管理。根据公安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岛屿,不得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在原因消除后立即离开,抵港后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本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岛屿,经管理人员要求驶离后,仍拒不驶离或多次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岛屿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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