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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受扰 踢伤他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12:14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吉学刚)因为工地施工扰民,附近一名居民跑到工地上阻拦施工,并与负责现场施工的一名男子厮打起来,将该男子眼部踢伤。受伤男子诉至公堂要求赔偿。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采取正确方法处理问题,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遂于日前一审判决被告承担70%的责任,共计赔付原告2300余元。

  受雇于本市一家实业发展公司的男子刘某在一建筑工地负责现场施工。2003年5月1
6日,当刘某在施工现场做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时,在附近居住的中年妇女王某以施工扰民为由,上前要求施工队停工。为此,刘某和王某发生争执,并进而动起手来。在厮打中刘某倒地,王某趁机将刘某眼部踢伤。

  后二人被接警后赶到现场的民警带到派出所。公安机关根据双方的行为,依法对王某做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对同样也动手打了人的刘某给予治安警告处罚。当日,受伤的刘某因右眼钝挫伤住院治疗,直至6月14日方才出院,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偏重)。

  刘某和王某的纠纷虽经过公安机关调处,但双方因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成讼法院。原告刘某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以及2000元的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100余元。

  被告王某经过法院合法传唤,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依法缺席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作为施工现场周边的居民,对施工问题有异议应采取正确的处理方法,不应因此将原告踢伤,所以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作为负责施工现场工作的原告,在处理问题时也有过激行为,因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原告要求的误工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缺乏证据予以证实,且后两项请求于法无据,故未予支持,由此作出了如上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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