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秩翁不堪辱骂怒休八旬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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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12:49 江南都市报 | |||||||||
吉安县人民法院鉴于两人感情破裂一审判离 本报吉安县讯刘红连、记者罗宁毅报道:昨日,吉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年逾九旬老翁诉请与八旬妻子离婚纠 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贺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此案所涉财产即彩电一台、存款1.57万元等,判归被告张某所有。
原告贺某生于1915年,系吉安县某单位退休职工。被告张某生于1926年,无业。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 1989年11月19日在吉安县登龙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初感情尚好。2000年始,贺某体弱多病,起初,张某 尚能嘘寒问暖。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慢慢厌倦,为此经常无故辱骂贺某,夫妻感情遂出现危机。2005年11月,贺某病 重期间,张某不仅不对贺某给予关心和精神抚慰,反而采取多种方法刺激及辱骂贺某,伤害其自尊心,致使贺某缺乏与张某共 同生活的信心。贺某不堪忍受,于2005年12月29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查明,原、被告双方再婚期间未生育小 孩,仅有夫妻共同财产彩电一台及1.57万元存款等。本案经调解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贺某与被告张某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并未建立融洽的夫妻感情。现贺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 而张某不仅不履行妻子应尽的义务,给予体贴关心和精神抚慰,反而经常辱骂贺某,损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 裂。故对原告贺某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张某无业,年龄较大,基本没有生活来源,而原告贺某有退休收入,故在财产分割方面,对被告张某应给予 照顾。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