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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未领取安全许可证煤矿矿井吊销证照并实施关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4:28 山西日报

  本报讯 省政府办公厅1月19日向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关于对未领取安全许可证煤矿矿井吊销证照实施关闭的通知》,全文如下:

  近年来我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除批准改扩建工程项目进行建设的矿井外,共有3401个矿井领取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60个矿井于2005年12月31日前已受理正在办理之中。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煤监局对到2005年12月31日未许可的
煤矿矿井实施关闭的有关规定,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6年1月17日对在2005年12月31日前未申请办理安全许可证、申请未受理以及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750座生产矿井依法在山西日报公告了名单,现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这些矿井决定并实施关闭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截止到1月17日,全省公告的未领取安全许可证的750个生产矿井,按分级监管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依法关闭决定,关闭决定要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分别逐矿下达,并组织实施关闭。

  二、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工业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日内在山西日报公告吊销750个关闭矿井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公告证书、执照编号,声明作废,逐矿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这些矿持有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的矿长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注销其在关闭矿井的任职资格;如证件在有效期内另有任用的,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确认其资格并变更到他矿任职。

  三、从公告之日起,当地公安部门要对750个矿井停供火工品,并清理收缴煤矿积存的火工品;供电单位要停止供电;各煤炭运销公司不得代销、经销其煤炭。需要回撤井下设备的矿井必须制定回撤方案,方案要明确回撤时限、责任人、回撤范围、安全措施,并经决定关闭取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四、关闭矿井资源仍有开采价值,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中的矿井必须先吊销、收回全部证照。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准所在县(市、区)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煤炭部门批准多矿整合一矿的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后,对不予利用和废弃的井筒必须实施关闭。

  五、参与资源整合的矿井,按分级监管权限吊销证照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矿派出监督员专人盯守,严防非法生产。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矿井,其标准必须达到《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市人民政府要对所辖各县(区、市)实施关闭情况组织验收,验收资料要立卷归档留存备查。要建立对已关闭矿井定期的巡查制度和监控网络,防止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关闭矿井职工、从业人员的工资结算和遣返安置工作。

  八、各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关闭工作计划,已公布要求关闭且不参与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在2006年1月31日前全部关闭;参与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在项目设计批准后30日内将废弃和不予利用的井筒彻底关闭。全省关闭矿井进展情况的调度和统计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负责,各市人民政府也应明确专门机构和负责人。

  九、请各市人民政府将不参与资源整合矿井的关闭验收情况于2006年2月8日前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工业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政府安委办联系人:赵爱莉

  联系电话:(0351)4967761 13700504618(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徐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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