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犯打架受伤告看守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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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8:04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大连讯(记者李战洲通讯员侯德伟)40秒的殴斗,彭某右眼被打伤。经鉴定:重伤。 发生地点看守所内,打人者和被打者身份均系被刑拘人员。 伤者把打人者告上法庭的同时,还将看守所也推上被告席,“我是在看守所里被打
看守所内打架伤右眼 近日,大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看守所内的这起故意伤害案。 起诉书显示:2004年9月6日,大连某看守所一监室内,嫌疑人孙某在刑拘期间与彭某发生殴斗,孙某用拳头把彭某的右眼打伤。 闻讯赶来的管教立即把两人拉开,随即将彭某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彭某为重伤。随后,法院法医室对彭的伤情作出进一步鉴定:重伤,可评定为7级伤残。 将看守所一并告上法庭 2005年3月7日,大连金州区检察院以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中,彭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将他所在的看守所告上法庭。 “我是在看守所里被打伤的,看守所没尽到职责。”彭某认为看守所存在过错,应负赔偿责任,他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后续治疗费、残疾补偿金、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257244元。 看守所认为:他俩打架是突然间发生的偶发事件,看守所不可能事先知道,打架的时间极短,也来不及制止;事发后,看守所及时带彭某看病,尽到了职责。因此,看守所没有违规或违法行为,没有过错,故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 宣判“看守所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应负民事赔偿责任,但对于彭某要求的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彭某要求看守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经查,孙某与彭某之间的殴斗持续40秒左右,系突发事件。事后,看守所采取积极救助措施,认定看守所对此负有过错证据不足,因此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赔偿彭某52742.8元;驳回彭某要求看守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彭某不服,向大连市中院提起上诉。日前,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