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大跨省抢劫团伙7名成员在山东被判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09:13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济南1月19日电(赵仁伟、赵德宝)一特大抢劫团伙在山东省滕州市、苍山县及新疆库尔勒市等地流窜作案,先后抢劫作案24起,抢劫财物价值32万余元,并致一人轻伤,还以替人要账为名,非法拘禁他人。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一犯有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的7人团伙依法判刑,被告人吕传防、王磊被判处无期徒刑,郝志猛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5年至13年不等刑期。
2004年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吕传防、王磊、郝志猛等人,携带砍刀等作案工具,采取砍断电话线、捆绑、堵嘴、语言威胁的手段抢劫滕州市东郭镇大坞沟村赵某的废品塑料加工厂现金9000余元,西门子手机一部。 2004年9月30日15时许,程晋刚、田家胜、万新建(均已另案判刑)伙同被告人王磊等,携带匕首等工具,在新疆库尔勒市入户抢劫,采取捆绑、堵嘴等手段抢走郑某现金4700余元,诺基亚手机一部。 2004年7月27日晚,被告人陈永海、张杰、吕传防等被告人以替人要账为名,将台儿庄区邳庄镇陈塘村张某之妻杜某、其子张某某二人强行带至滕州市一宾馆内拘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传防、王磊、郝志猛、张崇建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磊、郝志猛、康学臣等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