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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名不得冠“国际、国家”字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12:50 新闻晚报

  晚报讯 高校校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眼。昨天,市教委公布2006年度普通本科学院更名为大学、申办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试办独立学院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本科院校校名、独立学院的申请等予以规范,且2006年原则上不受理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升格为本科院校的申请。

  通知要求,普通高等学校的校名,应根据学校所在地、学科门类、规模、教学和科
研水平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学校名称,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也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高等职业学校的校名一般为“XX职业技术学院”或“XX职业学院”。在“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前,可根据学校所在地区或行业、门类的特点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一般也不以个人姓名命名。超越上述范围命名的学校名称,须报教育部批准。作者:□张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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